原告霍某系死者甄某的丈夫。霍某诉称,2013年3月20日,马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,因车发生故障,妻子与司机马某下车。此时,程某驾驶轿车经过,将妻子撞亡。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停车司机马某、撞人司机程某以及双方的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7359.75元。
停车司机马某辩称,他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,该公司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,因为马某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责任。被告撞人司机程某称,他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,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。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称,同意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偿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程某驾驶车辆将马某、甄某及车辆撞出,造成甄某死亡,马某受伤,两车损坏。此次交通事故,经交通队事故认定,程某负主要责任,马某和甄某负次要责任。另查,被告程某与原告霍某已达成协议,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精神抚恤金8万元,此后判决程某不再付霍某任何费用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由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予以分担。本案中,因被告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故本院确定由程某承担65%的赔偿责任,应当先由程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,超过部分,因原告已与程某达成协议并约定互不追究,故本案中,程某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。此外,本院综合考虑确定由被告马某对原告除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甄某自己承担25%的责任。因甄某的死亡并非马某驾驶车辆所造成,事发时,甄某已经离开车辆,故原告要求马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责任,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
综上,一审法院判决,被告程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,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。
记者郑羽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