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13日上午,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案中8名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、危险物品肇事、假冒注册商标案一审公开宣判。
法庭认定被告人张根林、薛运芳、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,数罪并罚,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被告人郭转玲、唐进虎、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、有期徒刑三年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;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,免予刑事处罚;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2013年2月1日上午8时57分,一辆运输烟花爆竹的货车从陕西前往河北,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义昌大桥时,因前方有雾和有车等情况而紧急刹车,导致车厢内的“土地雷”发生撞击、摩擦引发爆炸。造成义昌大桥坍塌,周边民房受损,14人死亡,2人重伤,4人轻伤,2人轻微伤,车辆及货物损失1000余万元。
新华社 郑州